" />
北京市劳动仲裁律师网
Labor arbitration Lawyer of Beijing
办案靠谱 二十年经验 律师热线:178 008 22124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右侧公众号
4、在京就业的外埠女职工分娩期对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影响
时间:2014/10/12 10:00:52    来源: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网    |       

    按照北京市的规定,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,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,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;自2012年1月1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,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,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    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,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,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。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,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。

 复制连接  |  打印